登记机关接到登记申请办理后,应当对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、是不是合乎法律规定形式开展审查:(一)申报材料齐全、合乎法律规定形式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(二)申报材料齐全并合乎法律规定形式,但申报材料必须核查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,一起书面形式告之申请者必须核查的事宜,原因及時间。
登记机关接到登记申请办理后,应当对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、是不是合乎法律规定形式开展审查:
(一)申报材料齐全、合乎法律规定形式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
(二)申报材料齐全并合乎法律规定形式,但申报材料必须核查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,一起书面形式告之申请者必须核查的事宜,原因及時间。
(三)申报材料存有能够现场更改的不正确的,应当容许有权利更改人现场予以更改,由更改人到更改处签字或是盖公章、标明更改时间;经确定申报材料齐全,合乎法律规定形式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
(四)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是不符法律规定形式的,应当现场或是在五日内多次告之申请者必须补正的精彩内容。告之时,将申报材料退还申请者并决定未予受理。归属于五日内告之的,应当扣除原材料并出示接到原材料凭证。
(五)不归属于公司登记层面或是不归属于本机关登记所管范畴的事宜,应当及时决定未予受理,并告之申请者向相关行政单位申请办理。
通过邮寄、发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箱等方法提出申请的,应当自接到申请办理生效日五日内做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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